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情简介,这对夫妻育有三个子女。2008年的一天,女方的闺蜜哭诉称,男子酒后对她动手动脚。为求得女方原谅,男子立下第一份保证书。然而,在2016年男子又出轨了,被妻子发现后,男子立下第二份保证书,其中有一条明确写道,以后不可以再出轨,如有出轨行为向女方支付50万离婚费用。
2019年,男子再次出轨,并出具了第三、四份保证书。插足他们婚姻的第三者也向女方立下了一份保证书,表示与男子从此断绝来往。五份保证书还是没能挽回已经破裂的婚姻,两人最终还是离婚了。
女方将五份保证书提交至法院,要求男子支付50万元离婚费用,这一要求被男子拒绝。法官认为,男子与第三者的微信聊天记录、女方与第三者丈夫的聊天记录,以及保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出轨的事实,男子为婚姻中的过错方。
法院根据男子的过错事实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原则,以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男子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忠诚协议”效力究竟如何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书》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而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是道德义务,而道德成本对于个人来说是隐性的,是不确定的。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将隐性化的道德成本显性化了,当事人很可能就会三思而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也有观点认为,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规定: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原《婚姻法》第46条(现《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过错赔偿)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8日印发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指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从上海高院和江苏高院的上述规定来看,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均倾向于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从国外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态度来看,通过对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的有关法律实践进行比较,“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夫妻忠诚协议协议或忠诚条款的效力均持否定态度。”
"即使配偶双方能够在特定义务和救济问题上达成一致,比如生育控制、看足球赛、配偶药物检测以及对于通奸的损害赔偿,法院通常拒绝执行上述条款,以避免对于婚姻中行为的不当干涉。”
因此,司法不可过深介入婚姻关系内部,“清官难断家务事”之说还是很有道理的。可见,上述5份保证书案例,法院并没有依据保证书的约定金额给予支持,而是以离婚损害赔偿给予判定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