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小王早上躺在床上刷视频时,突然出现了一条视频,看着内容非常熟悉,可是看完视频后,小王直冒冷汗,大脑一片空白。随后小王喊来了妻子看了一下视频,两人直接报了警。
视频出现的画面,竟然是小王的卧室,小王妻子还在视频里走来走去,两人的一举一动完全被人放在了网上,据悉,两人住的房子,是企业安排的出租屋,随后民警在正对着床头的插排中,发现了摄像头。
很快民警就找到了嫌疑人健某,据悉健某是小王的同事,趁着小王和妻子不在家,健某偷偷溜进两人卧室,安装了这个设备以满足自己的不正常需求,目前,健某已经被行政拘留。
如果这个短视频没有推荐给小王,估计小王就一直蒙在鼓里,想象自己和妻子的一举一动都被人看在眼里,确实让人很不安。
由于自己和妻子生活在一起,那么必然有大量的隐私生活被健某偷看到了,甚至是被健某保存了下来,那么显然,健某的行为,就是侵犯了小王和妻子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因此,健某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侵权行为,作为受害人的小王和妻子,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健某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上述的三个方式是可以单独主张也可以合并主张的,就像本案中,健某将视频发布在网上,那么受害人是有权要求其撤下,就是消除影响,同样该行为也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不仅如此,视频发布在网上,涉嫌侵犯了小王和妻子的隐私权,作为短视频平台,是否也要和健某一起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作为平台在收到小王的投诉后,应当立即处理,比如下架视频,否则的话,就要和健某一起承担赔偿责任了。
本案中,健某被行政拘留了,其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那么健某的行为,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对此可处以最高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然而,只处罚健某这样的人,其实并不治本,而是要从根源上遏制这种器材的销售,才能够从源头上遏制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