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曾某锐与谢某、许某珊、许某容、许某灿四人存在借款合同纠纷,2016年12月14日经潮州市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及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民事判决,责令曾某锐应返还谢某、许某珊、许某容、许某灿四人借款人民币640000元及利息。
2017年1月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潮安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某锐一直抗拒履行,潮安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查封车辆等强制手段仍无法有效执结案件。2017年2月5日,经申请执行人举证,曾某锐早在二审判决后十几天,即将其唯一住房作价人民币85万元出售给第三人曾某深,第三人已付购房款人民币40万元,尚有45万元未付清。潮安法院经查后,依法向第三人曾某深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成功将人民币45万元执行到位。同时将被执行人曾某锐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潮安法院审理,被执行人曾某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将自有唯一住房出售给第三人,通过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刑责惩处,维护了司法公正,营造了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龚俊峰律师认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性质恶劣,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唯有严惩老赖,才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也才能有力的打击老赖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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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面对债务积极履行才是正道,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要记住,“抗拒执行不可取、莫把法律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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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