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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邹某以开游戏厅为由分两次向周某借取40000元,并承诺在2017年12月全部归还,但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邹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后周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邹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邹某仍未履行义务。2018年11月14日,周某向芦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邹某既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法院多次传唤邹某到庭履行义务均遭到拒绝,甚至干脆拒绝接听电话或者回复短信,执行干警多次查找邹某下落均未果。
经执行调查,执行干警发现邹某长期违规使用他人银行卡,每月交易金额达数万元,规避执行行为十分明显。同时,邹某长期消费高档烟酒,严重违反限制消费令。针对邹某的逃避履行行为,周某于2022年7月20日依法向芦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
该案受理后,法院向邹某送达刑事自诉案件应诉通知书,邹某这才意识到自身逃避执行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迫于刑罚威慑,邹某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并得到周某谅解,周某提出撤回自诉申请,该院审查后裁定准许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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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面对债务积极履行才是正道,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要记住,“抗拒执行不可取、莫把法律当儿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温馨提醒
以下行为属于抗拒执行情节严重: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