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近日发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类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涉年终奖劳动争议案件明确,虽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致,且劳动者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显示,房玥于2011年1月至某公司工作,2017年10月岗位被取消,当年12月29日,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该公司年终奖在次年3月左右发放。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该公司支付房玥2017年度年终奖13.86万元。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