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事情还得从2008年说起,李某的“铁哥们”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某银行要求陈某提供担保,陈某遂找到李某,请求其作担保人。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和支持,李某爽快应下此事。
2009年2月23日,陈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万元,2009年5月19日到期后还本付息。同日,李某签订《保证合同》,承诺自愿为陈某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即向借款人陈某发放借款10万元。
合同到期后,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在未向李某主张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即将李某担保此笔借款未还清的不良信息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由于该笔借款至今尚未还清,李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便一直存在长达15年之久。
事发后,李某多次和某银行沟通,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但某银行以案涉借款尚未还清,不良行为一直持续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消除其不良征信记录,恢复自身名誉。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某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虽然该笔借款至今尚未还清,但是李某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应当予以删除。”根据《保证合同》约定,2011年5月18日李某保证期间已经届满,截至目前已超过13年,李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仍然存在,不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及时予以消除。
综上,法院判令某银行依法如实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信息,消除李某不良征信记录,恢复李某名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征信记录是个人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身份标识,直接影响到贷款、就业等方方面面,保护好个人征信记录至关重要。在面对他人的担保请求时,要全面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诚信度和经济能力,三思而后行,切勿碍于义气、情面而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个人征信信息的重要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征信信息,避免因信息错误侵犯他人权益、引发矛盾纠纷,若造成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