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秦某与张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法院判决张某向秦某支付货款632967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法院判决,秦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张某既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判决义务。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判决生效后张某将自己银行账户里50万余元转至他人账户内,后用于经营某公司。
张某被法院依法立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判决张某9个月有期徒刑。
二、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应当尊重司法裁判结果,尊重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本案中,张某为逃避法律义务,在判决生效后故意将其名下财产转移,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逃避履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最终也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