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动态 热点新闻 民事科普丨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吗?
民事科普丨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吗?
发表于:2024-06-14
作者:法多星

法多星

一、基本案情

徐先生称,依据法院生效判决,王先生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其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0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因未发现王先生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徐先生得知,王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其妻子张女士名下,以此逃避执行,故向法院申请追加张女士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情形。现行法律未规定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先生未就张女士承担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提起诉讼,径行申请追加张女士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申请。


三、法官说法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遵循事由法定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部分当事人的观念里,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其配偶代为还款天经地义,可以通过执行程序予以追加。但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就意味着无需通过审判程序,即可要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之外的人承担责任,这无疑会对他人权益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涉及到实体法的适用,不宜在执行程序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审理,以保障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现行法律未规定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


四、法官提醒

如债权人认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在诉讼程序中将债务人的配偶一并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责任,或另行起诉要求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否则,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无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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