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聊天记录切莫随便“加工”
聊天记录这类证据如何才能被法院采纳?如果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删除并隐匿信息,法官又该如何判定?
程某和郑某为多年的微信好友,两人曾有业务往来。2019年,双方建立业务合作意向,但未签订合同。后期程某按照郑某要求完成项目后,郑某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费用,与对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和被告都提供了一本打印出来的聊天记录,里面有详细的交易过程,但奇怪的是,双方的聊天记录有很大出入,根本对不上。法官进行比对后发现聊天记录有删改,最后法院认定,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提交材料时,要保证所提交聊天记录的真实完整,对和案件有关的聊天记录,应当尽可能真实还原、完整提交,切忌对聊天记录自行删减,莫要对语音内容不予转换,刻意回避不利内容不可取。
二、交易过程一定多说几句
贾某作为个体经营者,与郑某有长达10多年的合作关系,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合同,自从有了微信,为了方便,双方的交易均在微信中完成,贾某根据聊天记录中郑某的要求备货、发货。但每笔业务并非钱货两清,时有拖欠。
由于郑某长期拖欠货款,贾某索要无果,对郑某提出诉讼,要求偿还欠款,同时提交欠条及2016年至2022年间与被告各方的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中详细列举自2016年以来各阶段总欠款金额数目、计算方式,完整记载各时间点双方对账过程及结果,并佐以多份转账凭证证实。
该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交易模式相对固定,双方通过微信或电话方式联系业务,通过微信方式对账。双方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足以反映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欠条的形成过程及欠条的还款过程。因此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基于这类长期、稳固的关系,当事人经常有多笔收支涉及多个业务,长期业务往来中,双方所涉及货款、欠款持续变动。针对这一特点,双方当事人线上沟通要注意逻辑连贯,时间上不宜跨度太长,要定期定时寻求交流。尤其在核对账目时要多说几句,语句通顺并取得对方确切答复。
三、微信表情证明力如何?
李某因手头不宽裕,曾向秦某多次借款,偿还了其中的一部分,可在核对借款过程时,秦某通过微信发给李某一份借款明细,但由于李某当时在忙,就随便回了一个“OK”手势的表情,表示自己已收到。后李强通过通话方式与秦风核对借款明细,并明确指出明细中包含了自己已偿还的部分。
庭审过程中,秦某将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并表示李某发出“OK”手势的表情,就是认可自己发给他的借款明细,应按照这份明细偿还借款。
微信表情能否作为呈堂证供?
大多数案件中网络表情通常只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并不能起决定作用。诉讼过程中,要尽可能丰富证据材料,利用各种交易单据、转账凭证与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相互印证,各种证据材料相互支撑,形成系统完善的证据链。
在微信聊天中,能用文字明确表示的要尽量不用表情或者语音。因为语音有时会夹杂口音或俗语,在判定上可能会引起歧义。很多微信证据中出现“OK”或者抱拳、微笑等表情,也要联系上下文的关系,才能判定这些表情是否为肯定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