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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假离婚”,逃避执行终获刑!
发表于:2024-03-15
作者:法多星

法多星

案情简介


赖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十几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金额达200余万元。


执行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赖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要求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的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赖某未如实报告财产。

经强制执行,虽执行到位50万元,但剩余部分被执行人赖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遂多次对赖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执行陷于困境时,执行法官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凭着敏锐的工作直觉,发现赖某先是将其名下拥有100%产权的坐落于赣州市的一间商铺无偿赠送给其前妻,随后与前妻办理了离婚手续,终于抓住了突破僵局的蛛丝马迹。


法院经立案、审理后认为,赖某成为被执行人后,不如实报告财产,且采取无偿赠与的方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赖某当庭认罪并在案发后主动将涉案房产交由法院查封、处理,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赖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拘役三个月。


法官提醒


被执行人应依法配合执行,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企图逃避、规避、抗拒执行,不仅无法逃避债务,反而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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