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二被告何谋与原配陈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于2018年10月办理离婚登记。原告朱某经营一家公司,被告何某于2018年6月起在该公司工作。原告朱某与被告何某工作交往过程中逐步建立了感情,且双方准备各自离婚后重新建立家庭。后被告陈某知晓该情况后向被告何某提出待被告何某支付其款项300万元后,二被告何某陈某便可办理离婚手续。
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就二被告离婚等事宜进行过协商,协商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原告朱某向被告陈某转款300万元后,被告陈某同意与被告何某办理离婚手续。另原告朱某与被告何某亦就二被告离婚事宜及今后建立家庭进行过协商。
2018年10月,原告朱某向被告陈某转款200万元,同年12月,原告朱某向被告陈某转款100万元。上述款项支付后,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就该款项回转后,截止庭审之日,原告朱某共向被告陈某转款的金额仍为300万元。现原告朱某以为促使二被告离婚其向被告陈某的转款违背了公序良俗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何某返还300万及利息。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朱某向原配陈某支付案涉款项属于赠与且该行为违背社会良好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不应被认可和提倡,应属无效,款项应当返还。
二审判决:朱某向原配陈某所为给付系代男方所为给付(何某应给的孩子抚养费及离婚补偿)。该给付违背社会良好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但朱某出于“拆散原配”的动机送了钱后又想要回来的行为更是有违公序良俗,悖于诚信,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故参酌“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法理,法院不支持返还。
最终,朱某败诉,不但300万拿不回来,还要补交5万元的诉讼费。
以案说法
本案中,女上司朱某为了自己的私欲,豪掷300万给原配陈某“买下丈夫”时,就已经埋下了祸根,这种价值观是不被认可的,法院的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谨同时也维护了社会良好价值观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