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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科普丨 婚内丈夫欠下外债,离婚时妻子是否应当承担?
发表于:2023-09-22
作者:法多星

法多星


案件详情


2012年2月刘先生与乔女士登记结婚,2016年3月生育一女。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从孩子出生后,刘先生常常无故离家出走少则半个月多则半年,一直未尽家庭责任。乔女士一直在家中照顾孩子,生活上只能靠娘家接济。自2020年1月起刘先生以各种理由向乔女士的家人及亲戚借款30万元。2021年2月乔女士无意间在电脑上发现了刘先生与其他女性的消费记录,经了解才知道刘先生已出轨他人,为其提供高额消费及进行大额转账。乔女士遂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刘先生在外举债属于个人债务由其承担。


由于孩子一直和乔女士生活,并且刘先生在外地工作不便于照顾孩子,按照最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孩子由乔女士抚养的问题,双方争议不大。本案的焦点主要聚焦在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女士的母亲、姐姐、堂弟共借款30万元,对于该债务是刘先生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因债务及信任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合,乔女士起诉离婚,刘先生同意离婚,故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婚生女由乔女士抚养。关于债务问题,因刘先生无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应认定为刘先生个人债务。因个人债务不属于离婚案件处理范围,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但最终债务划分是确定的,本案中的债权人可以向刘先生另案主张债权,乔女士亦无需承担债务,本案的处理突显了《民法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原意。

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多星


案件分析


本案中,刘先生在婚内所欠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乔女士无需承担,具体分析如下:


1.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刘先生以个人名义向乔女士的母亲、姐姐、堂弟借款时,乔女士并不知情,事后也未经乔女士的追认,且刘先生借款购置的车辆由其个人使用并被其擅自出售,其他债务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刘先生向乔女士家人及亲戚所借债务已远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刘先生个人债务。


3. 本案中,刘先生一直编造各种理由欺骗、恐吓乔女士以索取钱财,并向乔女士家人及亲戚大量举债,该债务均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远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刘先生将所借债务皆用于转账给婚外第三者、与婚外第三者进行高消费,刘先生此举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刘先生的债务于情于理于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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