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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影响债权实现的判断标准与行使期间的正确认定
发表于:2023-09-16
作者:法多星

法多星


案件详情

王某甲与王某乙系父子关系。2021年9月17日,两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1份。协议约定,王某甲(父亲)将其持有的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300万元依法转让给王某乙(儿子),转让价格零元。2021年9月17日,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王某甲将其所持300万元股权依法转让给王某乙,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王某甲不再属于该公司股东。


原告山东某公司提供2021年5月12日王某甲签字的借条1份,内容:今借现金叁拾万元整。原告主张其对被告王某甲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被告王某甲将其持有的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以0元转让给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甲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原告债权的实现,对原告实现其债权造成了损害。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某甲与其前妻杨某某的离婚协议,王某甲享有淄博某某有限公司、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份计共计3158.6万元的60%计1895.16万元,原告主张的欠款仅有30万元,尚无充分证据证实王某甲不具备清偿本案债务的能力,其要求撤销王某甲与王某乙股权转让合同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均不足。

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要解决和厘清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达到什么条件和程度,债权人方能行使撤销权,以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判断标准和行使期间的正确认定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作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具有附属性,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人撤销权产生的前提,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因得以清偿而消灭、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撤销权将不存在或消灭。同时债权人撤销权亦不得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债权转移时相应的撤销权也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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