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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8岁儿童掉进通风井,谁来担责?
发表于:2023-09-13
作者:法多星

法多星


案件经过

八岁的洪某在小区玩“捉迷藏”游戏时,躲藏到消防通风井出风口处,因出风口处挡板未予固定,洪某不慎跌入通风井内受伤,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经查,事发前,经物业公司同意,小区业主在通风井口北侧安装了电动汽车配电箱,为了将充电线缆连接到地下车库的充电桩,将通风井口的挡板拆卸,在充电线缆安装完成后,却未将通风井口挡板复原固定,小区物业也未进行维护固定工作。


法院判决

洪某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未尽到安全防范、定期维修以及应急管理的义务,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40余万元。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对洪某损害无赔偿义务,请求驳回洪某的诉请。


苏州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对小区公共场所的通风井负有管理、维护、修缮的义务。事故发生前,物业公司没有及时修复、固定通风井口被拆卸的挡板,也没有在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告知风险,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洪某年纪尚小,安全防范能力欠缺,其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对洪某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酌定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洪某35万元,其余损失由洪某自行承担。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若物业未能及时对小区内破损设施进行维修、消除隐患而发生损害事故,物业公司应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作为物业公司,应不断提高充电桩安装的安全意识,及时对安装过程中产生的设施设备破损进行维修维护,避免损害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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