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9年9月10日,张三想另求一个发展机会,便主动提出了离职。公司这边由于生产任务紧,一时半会又招不到人,便出言挽留张三,希望他可以多呆一段时间。张三见公司挽留自己,便撤回了离职申请的邮件,谁知事业部中心总监后来又审批通过了他的离职申请,还将离职日期约定为11月15日。
直到11月21日这一天,公司才向张三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书。张三认为公司这是违法解除,并要求对方支付14余万元的赔偿金。公司自然不肯答应,在公司看来,延迟张三离职的时间,是双方事先经过协商了的,张三也同意了继续工作的要求;所以当收到张三撤回离职申请的邮件时,公司并未批准撤销离职的申请。
没办法,张三只好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同意了张三的请求,并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14余万元。公司感到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是张三主动请辞,但公司却由于自身原因,将张三的离职时间延长,应当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张三的离职时间从10月10日延长至11月21日,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张三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9300元(6100元×13个月)。
对于该判决,公司和张三都表示不认可,又继续上诉。但由于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以案说法
公司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也就是2N。
计算方式: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需支付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则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则按半个月计算(试用期也是按不满半年计算)。
对于此案,有网友评价,岗位经理和人事经理都不懂劳动法,老板都要气哭了!员工提了离职1个多月才让人走,还想一分钱不用赔偿,天底下怎么会有这种好事!也有网友认为,判决太死板!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员工和公司协商后,也有员工马上走人的情况,怎么变成公司延长离职时间就不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