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1年9月,刘某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过程中,发现其名下有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存在不良征信记录,导致不能办理按揭购房业务。刘某十分疑惑,到银行查询才得知缘由。
原来,2013年3月,朋友李某使用刘某的身份证及驾驶证,以刘某的名义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在《信用卡申请表》上代为签署了“刘某”的姓名。2014年4月,李某成功领取并持有信用卡。截至2022年4月,李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本息共计12万余元,且逾期未还款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
气愤的刘某将某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对自己姓名权的侵害,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并主张自己对信用卡逾期金额不承担偿还款责任。某银行则辩称,刘某疏于管理自己的证件,对事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信用卡的逾期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或部分过错责任。
法院判决
大通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使用刘某的个人证件冒办信用卡,某银行审查不严,导致刘某的信息被李某冒用,因此,对于该张登记为刘某的信用卡产生的征信不良记录,某银行应当承担消除征信不良记录的义务。
李某持有信用卡透支使用,造成信用卡还款逾期,使某银行受到损失,李某应对损失承担责任,此损失没有归责刘某的事由,故对刘某主张不承担逾期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注:2023年2月李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刘某对信用卡逾期还款不承担返还责任;某银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撤销已上传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该信用卡的不良信用记录。
某银行不服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中,李某为满足高额消费需求,使用刘某的个人证件冒办信用卡。在办卡过程中,某银行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导致刘某的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个人信用和社会评价降低,某银行的行为构成了对刘某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即应由某银行消除由此产生的征信不良记录。该信用卡申请业务并非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刘某与某银行就信用卡的申领及使用并未设立权利义关系,刘某并非信用卡合同主体,双方信用卡合同关系依法不成立。李某持卡造成信用卡透支逾期,李某应对某银行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该损失没有归责于刘某的事由,因此,刘某不应承担信用卡逾期还款责任。
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属于个人物品,应当妥善保管,随意出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办理银行信用卡或者贷款等业务,侵害证件实际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银行在办理业务时也要仔细核实查验持证人的身份信息,避免审查不严引发纠纷,给银行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