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胡某等10人系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辛苦一年多却因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而拿不回工资。该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出具《欠款凭证》,证明其拖欠10名员工工资及各项补助费用共计330万余元。2018年1月15日,胡某等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发出支付令,支付令生效后,胡某等人向房山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法官迅速熟悉案情,经查,10名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在职员工,该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濒临破产。承办法官在约谈双方当事人后了解到公司负责人与员工关系不错,并且公司主动报告名下有241万元的到期债权。但若将这241万元全部发给员工,公司仍是零资产,很有可能要申报破产。执行法官经过深思熟虑并在多方工作后,采取了“放水养鱼”的方法,员工和公司各让一步,相互体谅。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10名申请人自愿先领取一半工资款,其余钱款用来支持公司继续经营,同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诺剩余工资会在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员工。目前该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而且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将剩余款项全部给清。
以案说法
面对公司的经营困境和员工的生活困难,执行法官通过反复沟通,引导双方当事人相互体谅,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双方对债务的履行方式进行了灵活变更,既解决了申请执行人目前的实际生活困难,又救活了公司,同时也避免了职工下岗,达到了互利共生的纠纷解决效果。
因此,在符合执行和解条件的案件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最好能和平解决争议,通过适当的“让步”来缓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