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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查封奥迪不交付,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
发表于:2023-08-15
作者:法多星

法多星


基本案情

黄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民事诉讼阶段黄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陈某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2017年7月26日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陈某支付黄某货款人民币120 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陈某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分别向被告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陈某既不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状况。法院遂向被告人陈某送达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交出被查封的小车,被告人陈某拒不交付。法院2018年4月16日对被告人陈某罚款人民币10 000元,但被告人陈某既不交纳罚款,也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遂于2018年5月7日向公安局提出控告,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自诉人黄某于2018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予以逮捕并上网追逃。2018年5月22日陈某被公安局抓获,5月25日由公安局押回并执行逮捕。


判决结果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自诉人黄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陈某一次性支付自诉人货款人民币120 000元及相关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并交纳了罚款10 000元。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多星


以案说法

本案被告人陈某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申报财产,法院向被告人陈某送达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交出被查封的小车,被告人陈某拒不交付,经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本案中,自诉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拒不执行判决,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已经到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刑事自诉并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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