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大华(化名)与小梅(化名)于2021年2月份通过朋友认识,数月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但未共同生活。
恋爱期间,大华频繁转给小梅款项,比较大额的是2021年7月6日第一笔转账100000元,7月9日转账18888.88元,还有两次转账均为10000元,大部分款项为几千元不等,少则几百,其中包括多笔5200元、1314元、520元、8888.88元、3888元、1188元。
小梅在2021年10月通过微信转账给大华共计24000元,在2021年9月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大华20000元。至2021年11月13日,大华通过微信转账给小梅共计303431.8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小梅共计132604元。
这些款项小梅大部分用于购车、购物、生活消费等。大华还于2021年8月至11月间,通过微信转账给小梅女儿的保姆支付保姆费29000元。后双方于2021年11月终止恋爱关系。现大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返还款项478034元。
大华认为,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大华基于建立婚姻的目的以及维持恋爱关系的客观事实,向小梅转账,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结束后,小梅应归还相应款项。
小梅认为,大华转给小梅案涉款项,是其在双方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行为,大华并无证据证明小梅接受款项是同意婚约而接受,双方只是恋爱关系,并未谈及婚约,大华的款项赠与是一般赠与,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法院裁判
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附条件时必须遵守意思表示一致这一基本规则,故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须是男方赠与女方财产时双方已达成将来缔结婚约的合意,已到谈婚论嫁的地步。
大华和小梅通过朋友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之间并无婚约,从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大华对小梅仰慕追求意思表示非常明显,但并未反映出小梅已明确表示与大华以后要发展至婚姻关系。
大华在五个月内频繁转账给小梅且款项金额累计较大,并支付小梅孩子保姆费,但没有证据显示大华明确说明所转款项以双方未来缔结婚姻为条件。较为大额的两笔100000元、18888.88元转账均发生在2021年7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初期,更无法体现当时赠与既是基于谈婚论嫁。故不能以小梅接受大华的款项赠与,就推定其有与大华以后结婚的意愿。
法院认为,大华的赠与行为是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而非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赠与行为已然发生,大华无权撤销赠与并要求小梅返还已赠与的款项。综上所述,大华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以案说法
婚恋本是男女双方基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通过相互的沟通了解,在彼此内心形成对对方最真挚的仰慕,从而水到渠成迈入婚姻殿堂的情感过程。男女在恋爱过程中,男方不应利用物质作为婚恋筹码,女方不应以婚恋为手段索取财物。
本案双方更应从守法、崇德、向善的角度反思自己的行为,端正自己的恋爱观,从而告别过去面向未来。综上所述,大华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