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6年7月13日,被告人韩某得知妻子吕某与被害人杨某的丈夫陆某发生性关系后,韩某非常生气,采取了另一种方式惩罚妻子的行为,遂和妻子吕某商量,欲让被害人杨某与自己发生一次性关系作为“补偿”。
于是在当日上午,韩某和吕某把杨某喊到自己家中,正当韩某准备和杨某发生性关系时,遭到了杨某的反抗,后并未得逞。韩某不甘心,提出如果不答应的话,就要叫人去打她的丈夫陆某。当日下午2时许,杨某来韩某家中商量解决办法,韩某再次提出“补偿”条件,否则就让其家破人亡。
吕某也从中做杨某的工作,且答应此事不让其他人知道,杨某为了维护家人的安全,不得不答应韩某的条件。当日下午,韩某携带着镰刀到跳神凹(地名)的地里,等候在此施肥的杨某,并将杨某叫到事先铺好蒿枝的包谷地中发生了性关系……
时隔多日,杨某以强奸罪将韩某和吕某告上法庭。被告人韩某却辩称:“我没有胁迫、强迫,是她来喊我去的,地点也是她定的,她是自己同意的,请法庭从轻处理。”
而韩某的辩护人也提出:公诉机关指控韩某以“胁迫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依法不能成立。本案韩某与杨某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既没有违背过杨某的意志,也没有任何强迫其就范的行为。韩某没有胁迫、强迫被害人,被害人是自愿的,被害人对其性权利有充分的处分权,双方属于典型的通奸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得知其妻与被害人之夫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心怀不满,通过语言威胁、恫吓,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压力,迫使被害人不得不答应其性要求,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负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
通奸行为是违背道德,强奸行为可是违法犯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要注意,强行的手段可不单单指暴力的手段,还有精神、言语的威胁、恐吓,如果最后使被害人产生了精神压力,迫使其不得不答应性要求,仍然属于违背妇女的意志,构成强奸罪。本案韩某就是以家人安全等行为威胁被害人,发生关系,最终付出了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