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4年8月,小丽入职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为3万元;2021年9月份,她通过微信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报告」。
小丽的诉求是办妥离职手续后立马走人,但公司负责人以寻找人手接替工作为由要求小丽继续在单位工作。此后三个月小丽都继续上班,公司也照常支付工资。但离职的事情始终悬而未决。
直到12月中旬,公司突然同意了小丽的辞职申请,要求立马解除劳动关系。有利用价值的时候就拖着不放人,失去使用价值就一脚踹开,公司的做法彻底激怒了小丽,于是她立马提出了劳动仲裁。
法院判决
公司在小丽提出离职申请后并未给出肯定回应,也未曾办理离职手续,此后小丽继续在该公司供职;时隔三个月后,公司以同意离职申请为由与小丽解除劳动关系,已然超出正常审批流程时间,缺乏合理性。
综上,法院认定公司理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以及四十七条之规定可得:小丽月平均薪资高于当地(北京)职工月均工资标准的三倍,按照三倍计算,其计算基数不应超过3.78万元;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为12年。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双倍经济补偿,故最终计算结果为:公司应向小丽支付赔偿金共计56.76万元。
一审结果下来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事实上,小丽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未予以正面回应,而是继续接受小丽在公司提供劳动,应认定为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劳动关系仍属存续状态。
公司在三个月之后才以同意离职申请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超过了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申请离职的合理期间,其解除理由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