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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劳动者辞去原工作后才发现被骗,可以要求新公司赔偿吗?
发表于:2023-07-07
作者:法多星

法多星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大梁到A公司应聘游戏策划职位,面试时,A公司承诺如果通过面试,试用期工资9500元,转正后工资10500元。当晚,A公司通知大梁面试通过,大梁考虑后辞去了原来的工作,15天后到A公司办理入职,但就在大梁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时,却发现合同上A公司将自己的的试用期工资降低到了7200元,转正工资9000元。


由于双方未能就工资待遇达成一致,大梁拒绝入职公司。6月末,大梁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大梁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大梁提交的微信记录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其可证明公司方曾承诺大梁月工资为试用期9500元、转正后10500元,大梁在此基础上辞去原有工作、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公司在大梁办理入职手续时方告知其工资标准降低为试用期7200元、转正后9000元,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大梁无法入职。


法多星


上述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势必给大梁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应当予以赔偿。但对于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如年终奖金等大梁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因此一审法院将酌情判决公司赔偿大梁工资损失9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是大梁由于薪资问题没有办理入职,自动放弃该职位。所以,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二审判决:公司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原则,应当对其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本案中大梁并未对一审判决的金额提起上诉,大梁因信赖公司而离职、预期落空未入职后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这些都会造成大梁的信赖利益损失,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数额并无不当,公司针对赔偿金额部分的上诉依据不足,本院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很多人都以为合同违约是指纸质合约签订后,某一方作出违约行为才算合同违约,但这种理解是狭义的。本案中大梁因信赖公司而离职、预期落空未入职后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这些都会造成大梁的信赖利益损失。公司在面试后协商待遇时已经与大梁达成了一致,又在大梁入职前反悔其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原则,应当对其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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