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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欠债不还,联系不上就能逃避债务了吗?
发表于:2023-07-04
作者:法多星

法多星


基本案情


王某和杨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多年且双方所得收入由两人共同支配。2017年4月27日,杨某某向陈某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后王某又向陈某某借款3万元,并直接在杨某某为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中添加条款。王某、杨某某偿还4000元后,陈某某多次向王某、杨某某催告其余款项,无果,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2017年12月19日,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陈某某支付借款46000元;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某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杨某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王某当庭给付1万元,并约定余款分六个月还清。执行过程中,王某未按期履行,仅偿还9000元,余款未给付,陈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后王某、杨某某与申请人陈某某关系恶化,王某、杨某某拒不执行生效民事判决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进行网络查控时,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可扣划,但执行法官发现杨某某名下银行卡内大量资金通过提取现金、转账他人等方式进行频繁转移,存在故意逃避履行和解协议、对抗执行的情形。且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后期更是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导致判决一直处于无法执行状态。


法多星


法院以该案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随后将王某、杨某某抓获并刑事拘留。期间,王某父亲主动到人民法院代缴未执行款项及诉讼费共计61290元,并获得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的谅解。后经法院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王某、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以案说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执行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对拒执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该案被执行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擅自将财产转移“玩失踪”,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对此种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量,彰显了司法权威,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逃避执行的当事人,一旦构成拒执罪,不但要还钱,还要被判刑,就像本案一样王某的父亲代其交了所有执行款,最终还是被判刑了。还有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记录将会伴随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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