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姜某与某银行在手机银行APP上签订了《某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姜某向某银行借款96228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用途为消费。
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向姜某发放贷款96228元,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姜某还款13次后,因未再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款,2021年3月银行起诉至黄陂法院,要求姜某提前偿还所欠全部借款本金66157.34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6944.54元。
姜某辩称,双方之间没有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因为某银行提交的借款合同落款处借款人的名字系打印的楷体,不是其本人手写签名,故某银行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2021年4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认为, 电子签名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签名,电子合同数字签名的外观形式包含文本式,即数字签名外观是一组无个体特征的通用字体文字,例如楷体、隶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某银行向本院提交的CFCA出具的《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通过电子签名数据信息、时间戳、验证的PDF文档及其哈希值,验证了案涉借款合同自应用本签名以来,文档未被修改。
据此,法院确认案涉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并认定银行提交的《某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上的签名为姜某的电子签名,依法确认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此外,本案案涉借款也按合同约定发放至签订合同中指定的账户,截止2020年03月07日姜某通过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予以归还借款本金30075.66元、借款利息6882.85元。
某银行提交的证据已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可以认定其已向姜某本人发放了案涉借款,法院依法判决姜某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后姜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只有可靠电子签名才具有和传统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需审查某银行提交的电子签名是否为可靠电子签名。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鉴别可靠电子签名的方法和途径,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就是电子认证机构颁发证书。电子签名的制作过程都需通过颁发证书来实现,电子认证机构须获得工信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法院可通过工信部网站予以查询确认。如果案件中涉及的电子签名是由电子认证机构颁发证书,法院即可初步认定该电子签名系可靠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的普及应用已成为势不可挡的发展趋势,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注意阅读合同条款,电子签名或者反馈的验证码具有合意的法律效力,应像对待纸面签字一样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