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某电建公司作为承包人,将某电厂热控安装及调试工程B标段分包给甲公司。2019年3月,张某挂靠甲公司并借用甲公司资质,系该工程实际施工人,雇佣孙某为该工程进行供电安装工作。施工完毕后,张某为孙某出具欠条,显示欠付劳务费7万元,落款处有张某签字,并加盖甲公司的公章。
现孙某将张某、甲公司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甲公司支付劳务费7万元。张某认可孙某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认可其借用甲公司资质,与甲公司为挂靠关系。甲公司辩称,甲公司与孙某不存在书面和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张某与甲公司并非挂靠关系,张某欠付孙某工程款与甲公司无关,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持有甲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直接以甲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上级承包商签订合同,并负责该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结算、报税等,双方之间符合借用资质的特征,对于张某借用甲公司资质、双方之间系挂靠关系予以采信。
关于甲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三条规定,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上述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违法发包、分包或出借资质的情形下对农民工工资的直接清偿责任。本案中,实际施工人张某欠付孙某劳务费,甲公司向张某出借资质,故甲公司应当就张某拖欠孙某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支付孙某劳务费7万元,甲公司对该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对挂靠施工行为明令禁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挂靠”是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在审查挂靠关系时,不仅应从形式上审查合同签订主体,还要结合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及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在民事审判实务环节,最高法院以以下四点作为“挂靠”的认定标准:一是实际施工人是否参与缔约过程;二是总包单位是否存在施工意图;三是履约过程是否完全由实际施工人参与;四是相关挂靠事实是否在其他司法文书中予以确认。在认定挂靠关系后,实际施工人欠付劳务费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