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向邹平法院起诉称:原告与被告某实业公司自2015年起建立业务关系,由原告为被告送包装用纸的原料,2021年12月29日后,原告因故不再为被告送货,经与被告对账结算,尚有489330元货款未予支付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其行为已经违约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偿还欠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另被告公司多次通过其公司董事张某某银行账户向原告付款,遂张某某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请求:1、被告某实业公司、张某某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893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张某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某实业公司使用张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付款,但出借银行账户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此外,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原告李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李某某和某实业公司,被告张某某并非合同相对方。
遂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货款4893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89330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50%计算自2022年10月1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在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日常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出借银行账户应如何定性,出借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需要个案分析,该案承办法官在综合分析案件事实后,最终认定本案银行账户出借人张某某不承担责任。但是,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一旦涉及到损害他人利益或违法活动,必将给出借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更有甚者,借用他人银行账户从事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极有可能引发出借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社会公众要增强对出借银行卡行为的充分认识和重视,金融机构也需要对使用他人银行账户的行为加强监管,维持金融管理秩序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