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5年6月,王某虚构自己在河北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张某口头提出借款。张某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60万元私自挪用给王某。至案发前,王某偿还张某债务不到30万,其余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采取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60万元。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与张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二次审理后认定,王某在已经欠下巨额外债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河北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张某误认为王某具有偿还能力,而私自挪用公款260万元交由王某使用。王某在骗得资金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王某与张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王某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就是典型的“借钱不还”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基本出现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以案说法
就本案而言,王某虽然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并且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王某在借款时已经负债累累,不具备偿还能力。并且获得借款后,全部用于偿还欠债和赌博,其行为表示王某在借钱时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虽然有少量归还利息的行为,也只是其为了掩盖被害人发现真相,故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诈骗罪。
除此之外,王某虚构事实,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将两百多万元的资金“借给”他,这种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王某的行为造成财物无法追回,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