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赵甲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张某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于2021年7月25日通过网络转账,分三次向被告转账40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该借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出借款4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案涉款项实际反映的系原告与其女儿赵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转账实际上系给其女儿置办生活用品,被告亦第一时间转给其女儿,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赵甲系张某的岳父,张某与赵乙系夫妻关系。在2021年7月25日张某与赵甲的女儿赵乙筹办婚礼时,赵甲通过支付宝分三次转给张某共计4万元,分别为14:06转账18000元,14:09转账18000元,14:12转账4000元,张某接着于14:08转给赵乙18000元,14:11转给赵乙18000元,14:14转账给赵乙4000元,从上述转账时间看,赵甲分三次转给张某的4万元,张某立即又分三次转给了赵乙。赵甲对张某接着将案涉4万元转给赵乙的事实予以认可。现赵甲以张某向其借款以上4万元为由,要求张某偿还上述借款。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赵甲归还借款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宣判后,张某不服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赵甲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本案中,认定民间借贷关系首先需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赵甲仅依据向张某转账4万元的支付宝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张某向其借款4万元,张某抗辩该款项系赵甲承诺给其女儿赵乙筹办婚礼买冰箱彩电的钱,并提交其收到该款后立即转给赵乙的支付宝凭证,该4万元在赵甲之女赵乙处。对于张某的辩解,应当说子女置办婚礼,双方父母交叉给对方子女转账的情况在生活中较为常见,其根本目的在于双方婚后能有稳定幸福的生活,赵甲辩解“原告将款项出借给被告后,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返还,若原告为其女儿购置物品,原告会直接将相应款项给其女儿,不会给被告”与生活常理不符,彼时张某与未婚妻赵乙即将结婚,从婚姻风俗角度赵甲将其对女儿的赠与直接转给张某符合常理,张某拒绝并退还给其女儿亦较符合常理。相反,如张某直接将款项退还给赵甲或其配偶,明显不利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亦严重影响双方如期举办婚礼。被告所举反驳证据及其陈述,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其陈述的事实存在,也即张某已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
根据上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赵甲仍应对其主张的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二审中,赵甲主张张某去其家中借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亦未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有效证据,其对张某借款的主张不能成立。且赵甲认可涉案4万元款项在转账的同时张某接着转给了赵乙,该款并不在张某处,现赵甲在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要求张某偿还该4万元,依法显然不应得到支持。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还存在张某的母亲以同样方式给赵甲的女儿赵乙2万元的情况,赵乙也是第一时间转给了张某。本案如果认定民间借贷成立,那么则会导致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在社会生活中,只要子女发生离婚诉讼,一方父母对另一方子女的赠与将自动转化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从而引发一系列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并造成普遍性的社会矛盾。本案一审未就原告主张借贷发生的原因(赠与)、时间(距离结婚不到20天)、款项流向(赵乙)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岳父、女婿)、经济状况(公务员)等事实进行严格审查并综合判断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便径行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判决张某承担还款责任,该判决一旦生效,将会引发后续一系列的衍生诉讼,造成当事人诉累和矛盾加剧。二审对此依法改判无疑合理合法且具有重要的示范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