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杨某与严某是在一个篮球队打球的“球友”。2020年,严某称要还信用卡,但资金周转紧张,希望杨某借他36000元应应急,杨某出于二人交情,也爽快通过支付宝转账36000元给了严某。2021年下半年开始,严某从球队里“失联”,杨某才得知,球队中很多球友都借给了严某钱,只有部分球友后来找到严某让他出具了借条,而杨某当时不在,没能让严某出具借条。随后,其他球友分别对严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虽然没能拿到借条,杨某本着试一试的态度,依据支付宝转账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开庭后,原告杨某向法院提交了支付宝转账的信息,被告严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与庭审,也未向法院提交抗辩意见及证据,故法院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法院根据已有证据,对原告杨某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确认,认定其向被告严某的转账系交付借款的行为,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遂判决被告严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36000元及利息。
以案说法
民间借贷一般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出于信任,出借人一般会直接通过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转账等方式交付借款,很少会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但这也会成为引发矛盾的隐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未对原告意见进行抗辩,法院遂采信原告意见,认定原、被告间转账系交付借款的行为。
认定双方成立借贷关系需要合法有力的证据,一张事实清楚的借条就是其中之一,在借钱时,出借人一定要让借款人出具一个正确、清楚的借条,尽可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