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动态 热点新闻 以案说法 | 公公豪掷117万为儿媳买编制被骗!
以案说法 | 公公豪掷117万为儿媳买编制被骗!
发表于:2023-03-22
作者:法多星

法多星


案件详情


刘先生的准儿媳的就业问题一直是全家人的心事。2022年1月,刘先生忽然想起多年前的同事潘某韵曾帮其办理过人事手续,准儿媳的入编问题她也许能帮上忙。随后,刘先生便找到潘某韵,将准儿媳想成为南宁市某医院正式编制医生的事告诉了她,潘某韵答应帮忙想办法。


3月6日,潘某韵告诉刘先生,她的一位朋友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他的朋友与南宁市某医院的副院长很熟,弄个编制不难,但需要一次性交5万元“入编费”。得知潘某韵有门路,刘先生不禁喜上眉梢,当即给了潘某韵5万元。


次日,潘某韵告诉刘先生,只要再交2万元的正式员工的“指标费”,他的准儿媳就能正式入职入编了。刘先生想着办理好“指标”,提前内定好位置也是应该的,于是又给了潘某韵2万元。


在接下来的日子,潘某韵又陆续以需要“打点关系”“接待餐饮”“活动资金”“审核费用”等为由向刘先生索要钱财,前前后后刘先生共花了117.2万元。


直到9月,刘先生的准儿媳的工作依然没有着落,刘先生逐渐心生疑虑,遂打电话质问潘某韵,而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搪塞。后来,刘先生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上当受骗了,遂于12月12日12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


12月13日18时许,在广西钦州市灵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协助下,民警在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一小区内将潘某韵抓获,此时距离接报案仅30小时。经审讯,潘某韵对其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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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潘某韵得知刘先生想为准儿媳谋求工作后,其萌生了诈骗刘先生钱财偿还债务的念头。为骗取刘先生的信任,潘某韵谎称认识大领导可以疏通“关系”,内定“指标”,并将自己的社交好友备注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厅的某领导,并用另一台手机制造与领导通话的假象,以此打造自己熟人多,关系硬的形象。

目前,潘某韵因涉嫌诈骗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说法


诈骗属于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买卖事业编名额违法,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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