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19年4月,中国矿业大学迎来110周年校庆,公开宣布其2008级校友吴幽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当时是学校收到的最大单笔捐赠。然而这笔捐赠并没有到位,吴幽反而惹来了母校的官司。
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官网2019年发布的消息显示,吴幽是幽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管理46亿元基金。公开资料显示,2022年7月,双方赠与合同纠纷在徐州首次开庭。2023年1月,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0万余元。2月21日,吴幽被纳入失信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
校友承诺的捐赠没到位,反被母校告上法庭,引来网络关注与议论。有网友说,一个吹牛不负责,另一个来讨要,都不讲体面。这就牵出一个话题,承诺的捐款没有兑现,可不可以讨要?
在一般人看来,一个人答应赠送钱物,后来没有兑现,顶多是说话不算数,另一方是不宜去讨要这个捐赠的,因为人家并没有一定要赠送的义务。人与人的交往是这个理,他人如果口惠而不至,只能是认了,不能去催人家赠送。但公益捐赠不同,法律对此是有规定的,公益捐款是一种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符合普通人之间的来往,就是答应赠送他人的,可以反悔不给。但民法典同时明确,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公益捐赠如果承诺而不捐,是不行的。这是为了防止捐赠人开“空头支票”。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真是说者无心,听者无意,祸从口出啊!”“有些牛不能乱吹!”“学校这么缺钱么?捐不捐都是自愿,起诉不是强捐么?”“名声都扬出去了,不捐了,这种人不惩罚确实不行!”
以案说法
首先来说,《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具体到本案,吴幽为庆祝母校矿大110周年,向母校表示捐款,母校同意接受,双方之间系赠与合同关系。
其次,赠与合同一般属于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但是经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属于例外。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具体到本案,吴幽为支持母校教育事业,向母校捐款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捐款,这种情况下,吴幽一旦向母校许诺捐款,就对其产生了法律效力,吴幽就不能单方撤销赠予。而吴幽不履行诺言,其母校矿大就可以依法起诉吴幽,要求吴幽履行诺言。
再次,被列入被执行人,有能力不履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只是第一步。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刑法》第312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具体到本案,吴幽如果是暂时没能力也就罢了,如果是有能力拒不执行,还有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最后,以捐款之名赚取公众赞誉后拒绝履行捐赠义务的事情并不少见,这种行为不仅消费了公众的信任,还败坏了社会风气、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因而不是缺钱不缺钱的问题,面对这种行为,零容忍应当是整个社会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