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案例一:马殿臣是哈尔滨某供热公司门卫,2021年3月12日凌晨,他在公司收发室突发脑出血。送医后,医生断定马殿臣已经脑死亡,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
此时,对他的妻子柳兴平来说,拔不拔掉呼吸机是个无比艰难的决定——拔,意味着丈夫很快会停止呼吸,可在外地工作的女儿还没有回来看父亲最后一眼;不拔,则意味着难以被认定为工伤。61个小时后,柳兴平和女儿还是决定拔掉呼吸机。
而如她们预料的一样,马殿臣的死没有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
案列二:2015年1月11日上午8时左右,广西初中老师卢某在工作时突发脑出血晕倒,送医院急救转入ICU。医院随即联系了卢某的女儿梁某及梁某父亲梁某某(卢某前夫),其它家属是在卢某入院第三日(1月13日)赶到的,医务人员告知家属病人病情危重、抢救无望。
1月14日家属同意停呼吸机,呼吸机停止几分钟后,卢某去世。家属对卢某户口进行死亡注销时,注明死亡日期为2015年1月14日。
在后续的工伤认定中,当地人社局认为卢某从病发至抢救无效死亡已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予认定卢某死亡为工伤。
家属梁某(死者女儿)不服该决定遂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果也是维持不予认定卢某死亡为工伤的决定。
后续梁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结果也是驳回了梁某的请求梁某选择上诉;二审中级法院撤回了一审判定,卢某的死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以案说法
所以抢救超48小时也不一定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想争取这个结果必然是不容易的。
而且我国的法律体系遵循的是成文法,也就是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所以新闻报导的马殿臣是不是也能像卢某那样最终被认定为工伤呢?答案是未知的。
私心来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条规定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道德风险,假如病患家属为了拿到保险金,不选择尽力抢救反而选择放弃治疗,这对患者其实是不公平的。
设身处地想,如果你是病人家属,一边是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边是亲人越来越微弱的呼吸,你又会怎么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