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17年12月,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张某向该公司出借100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借款。同时王某为此笔借款提供了保证,于2018年1月向张某出具了《保证书》。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无力偿还此笔借款,张某欲起诉保证人王某承担保证责任。
经过与张某的沟通以及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发现在王某签订的保证书最后写有:“借款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由王某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第三人王某承诺在债务人某公司对债权人张某的借款”到期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王某承担为该公司偿还所有款项的责任。
以案说法
上述表述表明了第三人保证责任承担的顺序性,即其仅在借款到期、且债务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方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王某提供的系一般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张某仅起诉保证人,保证人王某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需要共同起诉债务人某公司及保证人王某。债权人张某一并起诉债务人某公司及一般保证人王某,并对保证人提出承担一般保证的诉讼请求时,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及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情形下,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