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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拟货币归还借款,是否有效?
发表于:2024-11-28
作者:法多星

法多星

一、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张某系夫妻。2020年7月,王某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周某借款1万元,张某不知情,亦未事后追认。


2022年5月,王某、张某共同向周某借款5万元。同年张某向周某偿还4万元人民币,王某操作金融平台用虚拟货币向周某偿还剩余的2万元。


王某认为借款已清偿,而周某不予认可,故诉至法院。


另查,王某操作的金融平台系“TR外币平台”,该平台已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虚拟货币网络传销进行打击,现已关闭。


二、法院审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2021年9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王某用虚拟货币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非法虚拟货币交易,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无法达到抵偿债务的法律效果,应认定为无效。王某仍需履行还款义务。


对于王某2020年的借款1万元,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2022年的借款5万元,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时张某在场且履行过还款义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湘阴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王某及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提醒


近年来,数字技术飞速发展,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从国外进入我国后备受关注,随之带来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虚拟货币不同于人民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也不能作为借款的标的物。本案的王某以支付虚拟货币完成借款的归还,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本案的原、被告都有在“TR外币平台”进行投资,后平台因涉嫌传销被关停。实际上,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背后的平台是可以自由操控的假后台,虚构交易、操纵价格、突然关闭、平台失联等情况时有发生。


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在此提醒,无论是借款、还款还是投资交易活动均应通过合法方式,切勿逾越法律边界。特别注意,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也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大家要擦亮眼睛,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自身财产损失。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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