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3年,某企业与王某照签订《挂靠社保缴费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挂靠某企业交纳职工社会保险,但王某并非某企业正式职工,不享受其正式职工任何待遇,社保费用均由王某承担。
2013年至2021年期间,该企业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其费用均为王某自行承担,该企业未给原告安排过工作,也未向其支付过工资。2022年1月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确认双方自200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王某与该企业在200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包括人身上、经济上及组织上的隶属性具体分析。2006年至2021年期间,王某与企业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企业也未给原告安排过工作和发放过工资。王某并非受企业的劳动管理,也未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虽该企业为王某交纳社会保险,但双方的《挂靠社保缴费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王某以企业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案说法
与企业无劳动关系,不应交纳社会保险费,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等,均属于《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王某不仅不能依据挂靠交纳的社保确认劳动关系,以获得企业相应经济补偿,而且挂靠交纳社保亦属于违法行为。以挂靠参保的形式参保缴费、办理退休、领取待遇,是属于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了要被清除缴费记录,退回已经领取的待遇,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