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26日,国华公司与启迪公司、豫信公司签订协议约定:1.国华公司实际出资现金1000万,占科美公司注册资本30%;启迪公司、豫信公司不以现金实际出资,分别占科美公司注册资本55%、15%。2.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和投资6000万元全部由国华公司负责筹集投入。3.利润分配:在国华公司收回7000万投资前,国华公司、启迪公司、豫信公司分别享有分配公司利润的80%、16%、4%;在国华公司收回7000万投资后,国华公司、启迪公司、豫信公司分别享有分配公司利润的30%、55%、15%。
协议签订后,国华公司向科美公司账户转账300万作为出资;国华公司向豫信公司转账150万、启迪公司转账550万,豫信公司、启迪公司均将上述款项作为出资转入科美公司账户。后协议各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矛盾,遂引起纠纷,国华公司起诉至法院,以科美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国华公司实际投入为由,要求判令科美公司全部股权归国华公司所有。
法院判决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国华公司出资800万元,占科美投资公司80%的股份;豫信公司出资150万元,占科美投资公司15%的股份;启迪公司出资50万元,占科美投资公司5%的股份。
启迪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迪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国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本案纠纷的产生,其根源在于各股东间协议条款设计的缺陷所导致。对于国华公司根据协议为启迪公司、豫信公司实际筹集投入的出资款的性质并未进行明确,如协议在约定“1000万注册资金由国华公司负责筹集投入”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国华公司不得向启迪公司、豫信公司主张返还由其为启迪公司、豫信公司所筹集的注册资金,亦不得因注册资金由其所筹集而主张登记于启迪公司、豫信公司名下的科美公司股权归其所有”,如此,本案当中的法律关系将进一步明确,股权归属亦清晰明了,纠纷将可避免。
因此,在创立公司时,股东应当聘请专业律师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起草相关协议文书,以明确各股东之间的利益诉求、权利义务、纠纷解决等事项。尤其是对于公司章程的制定,切不可流于形式化,直接套用模版,否则后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