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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管辖的4个要点
发表于:2022-09-09
作者:法多星
管辖问题可以在签合同时确定哪家法院来管为什么签了管辖条款但是法院不予认可?什么样的管辖协议是有效的?今天继续聊聊那些不得不知的管辖那点事。

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宁静(化名)入职大康公司(化名)。2015年的时候,大康公司的老板致远(化名)设立的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小康公司(化名),致远作为小康公司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员工可以投资到小康公司,由小康公司代持大康公司股份。宁静与致远签署了《合伙协议》,按照约定向小康公司投入相应款项,宁静在小康公司合伙的持股比例为1.67%。2019年,宁静提出辞职后,要求小康公司及致远给付对应的投资款未果,宁静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合伙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条款,但约定的是小康公司的住所地。小康公司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投资大康公司,该合同的主要义务应为投资标的公司的行为,双方所约定的纠纷管辖地点为标的公司住所地,并不符合法律对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管辖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移送至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处理。


法多星


法官释法


1、什么是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纠纷发生后至起诉前协商确定纠纷管辖法院的协议或者条款。


常见的管辖条款比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友好协商处理,处理无果的,可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X可以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2、什么样的协议管辖不发生效力?


常见的不发生效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超出合同纠纷或者财产纠纷范围,如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能通过协议管辖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

(2)虽然约定协议管辖,但在起诉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如约定北京法院管辖,但在起诉时不能确定是哪家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地点并非与案件事实存在实际联系地点,如约定案外人住所地管辖;

(4)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应当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约定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又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3、如果协议管辖不发生效力,该怎么办?


协商确定管辖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若约定的管辖连接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若属于合同纠纷,则应当以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遇到合同纠纷,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首先,看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管辖协议,若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则应当到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

其次,看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协议管辖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有管辖协议,若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或者管辖协议的,则应当按照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再次,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处理,即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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